税局最新:税费合规指引(2.0版)|(20 类税费 283 个风险点)之增值税

近期,佳木斯市税务局重磅发布税费合规指引2.0版!
新版指引一次性覆盖20大税种,梳理汇总280余个涉税合规要点,条款条理清晰、落地实操性极强,堪称企业财税日常管理的权威工具书,帮企业精准规范涉税业务、筑牢税务风险防火墙。
今天专门给大家整理好了增值税54项核心涉税风险点,同步配套官方政策依据+落地解决方案,直接对照就能自查整改。
增值税风险指引

近期,佳木斯市税务局重磅发布税费合规指引2.0版!
新版指引一次性覆盖20大税种,梳理汇总280余个涉税合规要点,条款条理清晰、落地实操性极强,堪称企业财税日常管理的权威工具书,帮企业精准规范涉税业务、筑牢税务风险防火墙。
今天专门给大家整理好了增值税35项核心涉税风险点,同步配套官方政策依据+落地解决方案,直接对照就能自查整改。
增值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风险描述】
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预计风险】
企业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会产生补缴税款并处以税务机关加征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业务是否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如果未转出,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等项目收入,导致未能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有特定产品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减税、免税政策,企业应该将其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话,则符合条件的减免税项目不得享受该优惠,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带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规定,如果相关企业未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则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会加重企业税负。
【解决方法】
企业要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同时要经常进行账簿自查,杜绝未分别核算应税和退税项目情况的发生,若存在上述问题,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3】企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法定标准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少缴税款
【风险描述】
企业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残疾人未实际上岗工作,企业即享受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中的规定: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聘用残疾人,不符合税法要求即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导致少缴增值税,产生被税务局追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聘用残疾人参与生产工作,若是存在残疾人生产,其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实际上岗工作,是否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若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调整纠正。
【风险点4】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在计算当期销售额扣除的有形动产本金不符合规定
【风险描述】
在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对于从当期销售中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确定会出现偏差,对于书面约定的当期应收款与无书面约定而实际收取的本金,二者之间存在差距,企业若混淆两种情形,未正确适用,则会存在少计或者多计销售额的情况,导致增值税税额计算不准确。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预计风险】
企业在对外提供有形资产融资业务选择扣除的价款本金不符合政策,则会导致减少企业的销售额,从而会少缴纳增值税,因错误运用政策企业会面临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所能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依据,企业需要仔细审查清楚以此正确确定适用的政策,若是存在上述问题,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5】企业收回逾期包装物押金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退还给购买方,未视同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未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的原则: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预计风险】
企业对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将其计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之中,会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时,对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已计入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总账以及明细账,判断是否存在上述风险,若是存在上述问题,建议贵企业及时进行改正,将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税款。
【风险点6】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而在核算时减除了折扣额
【风险描述】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额与销售额单独开具发票,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少计与之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确定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原则: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预计风险】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是分别开具了销售发票和红字发票,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已将折扣额减除则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的,要加强财务与税务管理,周期性地展开自查,及时调整已经扣除的折扣额。
【风险点7】混合销售行为未以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税率
【风险描述】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征收率,需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而企业在实务中可能统一按照应税服务税率缴纳增值税,导致适用税率有误;亦或者并没有对该部分销售形成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从而少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存在该种情形,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当期的应交税款未能准确反映企业的销售情况,加大了企业的查账风险,同时也给企业的财务核算带来压力。
【解决方法】
企业加强应税交易的管理,严格划分与划定应税交易与非应税交易,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风险点8】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未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而多缴税款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有视同含税收入,未作换算直接计入了销售额,使得该部分重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的规定,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未将价外费用与包装物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将使企业收入虚增,同时也缴纳了更多的税款,加大了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展开自查,对价外费用与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
【风险点9】平销行为返还资金的没有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
企业的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在取得的当期未冲减进项税额,致使多抵扣了当期进项税额,存在少缴增值税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原则: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当期平销行为返还的资金较多,且没有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使得销售收入与应纳的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容易引发涉税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加强对平销行为的管理,及时冲减当期收到资金对应的进项税额,定期展开自查。
【风险点10】企业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做冲减销项税额处理
【风险描述】
企业对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已销售货物,后续发生价格优惠、折扣之类的,未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即冲减当期销项税额,以此减少当期应税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销售额调整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原则: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已确认收入但后期予以折扣、价格优惠的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即在会计处理上做销项税额转出,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减少,产生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有无开具增值税红字专业发票,并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与其对应的业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审查,若是存在上述风险,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1】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货物、销售服务等,未及时确认收入,未及时计算销项税额,给纳税人带来少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增值税并加征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行检查有无存在对外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若是存在,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风险点12】外币结算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时适用汇率错误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以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时,需要将外币按照一定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缴纳增值税,如果汇率选择不正确就会产生多记或少记销售收入的风险,导致增值税税额计算不准确。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预计风险】
企业将以外币结算的销售收入折合成人民币时应按照销售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且一经选择12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果企业汇率使用错误,则会多记或少计收入,从而多记或少计销项税额。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若是存在,对该外币结算业务的汇率适用是否规范正确,若是存在适用税率错误,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3】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企业未按规定补缴增值税
【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产品到国外申报出口退税,出口产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没有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会造成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预计风险】
纳税人利用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假报出口来骗税,或者纳税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没有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会被定性为骗税,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杜绝利用出口退税的规定进行骗税等违法犯罪的活动。企业也应该自查是否有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如有发现应该及时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风险点14】不合规抵扣凭证抵扣了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
将不合规抵扣凭证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凭证错误类别有的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等;也有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不需要立案查处;严重的为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发票等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不合规凭证进行抵扣,未做纳税调整,技术性的错误需重新申报,一般性违规行为需缴纳滞纳金、罚款。严重的涉嫌偷骗税,需面临立案查处。
【解决方法】
企业要核查是否存在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风险点15】以旧换新销售,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本条风险点不含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情况)时,未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而是按照扣减旧货物收购价格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少缴纳了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确定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的原则: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预计风险】
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含金银首饰),对新货物的销售应按同期销售价确定销售额,如果企业将销售额扣减了旧货物收购价后缴纳增值税,则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有则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16】企业支付与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风险描述】
企业向银行贷款,在贷款的同时,银行除要求支付利息外,还要求企业支付与该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企业将这些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少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预计风险】
企业向金融机构等贷款,在贷款的同时,除支付利息外,还支付附加费用,如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企业将这些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少缴纳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本期是否支付了与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如支付,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点17】房地产企业发生“以租代售”业务隐瞒收入
【风险描述】
“以租代售”是房地产企业出租空置的商品房的同时,与租房者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在固定的期限内购买所租的商品房,开发商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租金抵冲部分购房款,如果租房者付清冲抵租金后的房款,便取得了该商品房的全部产权;如果租房者在合同期限内不购房,先期交纳的租金退回或者作为开发商收取的房租。上述行为很可能导致少计收入,带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规定: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预计风险】
房地产企业用“以租代售”形式销售房屋,以所交的租金抵冲部分购房款的,存在少计不动产租赁收入,以及少计销售房屋的收入,少缴纳增值税。此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存在以冲抵租金的房款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的情况。
【解决方法】
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房屋,不得不采取“以租代售”方式销售房产的,应关注经营租赁和不动产销售计税收入的具体金额,确保不少缴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风险点18】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入账,少预缴增值税
【风险描述】
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预售的情况,由于管理疏忽或使用个人银行账号收款等原因,出现预收款未及时入账,出现不确认或少确认应税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计风险】
预收账款没有准确及时核算,使得预缴增值税时点延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从而产生罚款及滞纳金。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存在预收账款不入账的情况,应在预售行为发生时,按政策要求时间将符合条件的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19】房地产企业以商品房抵债未计销售额,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以商品房抵冲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等,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当中,未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规定: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预计风险】
采用以房抵债情形,没有确认收入和成本,而是直接减少存货成本、冲销往来账款等,使企业未计入销售收入,产生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同时带来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自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资本公积以及往来科目”等是否有大额红字冲销,同时对未售房源实时跟踪盘点,比对销售台账及财务核算数据,翻阅相关合同,通过摘要内容和原始凭证等资料,确认是否存在以房抵债未确认收入的行为。
【风险点20】房地产企业签订阴阳合同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
【风险描述】
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列示真实的合同履行金额。而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列示的金额要少于真实发生的合同履行金额,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预计风险】
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金额不一致的合同,隐瞒收入或者改变收入的性质,改变适用的税率,少缴增值税,同时带来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当事人应按照真实的合同履行价格订立相同合同,防止阴阳合同的现象发生。
【风险点21】扩大享受境内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免税范围
【风险描述】
将不在增值税免税范围内的同业往来业务收入一并作为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及后续补充文件(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的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范围有明确限定。上述文件在《增值税法》实施后,凡与《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冲突的部分,仍可参照执行。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不在增值税免税范围内的同业往来业务收入一并作为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申报免税,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查看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相关业务合同及系统核算规则,确认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规定,自查是否将不符合免税范围的业务作为免税处理。
【风险点22】扩大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风险描述】
错误界定享受免税规定的农户小额贷款,扩大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
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预计风险】
企业错误界定享受免税规定的农户小额贷款,扩大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查看农户小额贷款合同及系统判定、核算规则,自查核实计入免税收入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风险点23】金融企业收取贷款相关滞纳金、罚金等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与收取贷款利息相关的,且具有利息属性的罚金、滞纳金、赔偿金,如贷款还款违约的罚息,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贷款服务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企业收取贷款利息相关的,且具有利息属性的罚金、滞纳金、赔偿金,如贷款还款违约的罚息,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是否存在利息属性的罚金、滞纳金、赔偿金,并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取得的上述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风险点24】财产保险企业处置损余物资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可能存在处置损余物资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预计风险】
保险公司将损余物资冲抵赔付支出,在处置损余物资时,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自查损余物资管理台账,判断处置取得收入时是否相应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25】收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收入与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取得与工程有关的额外收入如质量奖、提前竣工奖、延期付款利息等未按规定计入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原则: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企业取得与工程有关的额外收入如质量奖、提前竣工奖、延期付款利息等未按规定计入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明细账,核实是否收取了业主单位支付的优质质量奖、提前竣工奖或其他工程价外费用,是否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风险点26】电信业务适用税率错误
【风险描述】
电信业务种类适用税率不同,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9%,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销售终端等货物税率为1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简易征收业务征收率为3%,可能存在混淆业务种类从低适用税率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税率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税率调整内容,现行税率如下: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9%,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销售货物税率为1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简易征收业务征收率为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预计风险】
企业可能存在混淆以上业务种类从低适用税率少缴增值税,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销售服务台账是否明确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货物销售、房屋租赁、网络元素出租、固定资产处置、门店加盟等业务,核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分开核算,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风险点27】收取其他单位资金占用费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在收取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时,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或计入往来款等科目,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原则: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或计入往来款等科目,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财务费用”“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确认是否存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核实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28】对外转租资产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未计入增值税收入。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租赁服务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原则: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决方法】
核实租赁的各项资产的用途,是否存在转租的情况,查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明细,结合申报数据,判断相关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风险点29】收到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租金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以物抵租部分少报租金收入,或收到以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未计增值税收入。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实物、劳务等形式支付租金,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以物抵租部分少报租金收入,或收到以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租赁合同条款,核实是否存在以物抵租的情况,确认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30】将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按评估价值投资入股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将改制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按评估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未计增值税收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将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将改制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按评估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核实有无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否存在相关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增值后用于投资入股,未依法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
【风险点31】返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
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将上述费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确定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原则: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
【预计风险】
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有关合同协议、产品出库手续、付款凭证及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将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上述费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风险点32】混淆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风险描述】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未划分清楚,将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一般计税项目进行抵扣,多计进项税额。比如将营改增后采用简易征收的建筑行业老项目、包工部分包料、清包工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抵扣;将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抵扣租赁标的物等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原则: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预计风险】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未清楚划分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一般计税项目进行抵扣,多计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收入、成本、应交税费相关明细账和原始凭证,确认是否单独核算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收入,是否有项目归属错误的材料成本费用,是否准确划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对应进项税额。如无法划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是否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
【风险点33】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原材料、商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预计风险】
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原材料”“营业外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核实存货被盗、丢失、霉烂、盘亏原因,查看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核实存货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
【风险点34】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服务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
存在由于管理不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在《增值税法》实施后,与法不冲突的原则继续适用):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预计风险】
存在由于管理不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核实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并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准确。
【风险点35】管理不善造成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
在建工程发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存在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预计风险】
因管理不善造成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核实在建工程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判断其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
【风险点36】将债券转让收入混为免税利息收入
【风险描述】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转让收入则不享受税收优惠。存在未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转让收入与利息收入,一并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免税项目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转让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
【预计风险】
将债券转让收入混为免税利息收入,未计入增值税收入,少缴增值税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明细账是否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与转让收益;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造成少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风险点37】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在统借统还业务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统借方存在向集团内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情况,对这类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免税项目的规定,并参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未计入增值税收入,少缴增值税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核实向集团内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情况,确认向集团内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是否全额缴纳增值税。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非货币性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描述】
企业对于取得财产,无论是否为货币形式,未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将面临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风险】
未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会要求改正,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是否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时点错误
【风险描述】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错误会减少企业当期的收入,收入未入账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预计风险】
收入确认时点的错误使当期的应税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会要求重新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解决方法】
上述业务发生后,核查纳税申报时保证各事项正确完整,避免出现错误。
【风险点3】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相关折旧和摊销已经计入成本费用,但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出租资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如果存在出租资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的情况,请及时确认收入,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4】租金收入未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风险描述】
企业会提供租赁服务。例如经营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等,对于没有收到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或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计风险】
合同约定租金付款日的,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租金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5】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和时点的确认不符合规定
【风险描述】
企业未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预计风险】
未确认收入的实现,违反法律、法规,减少了应纳税款,会面临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要核查存在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点6】企业处置资产未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处置资产应该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企业瞒报转让资产的收入,或者按照历史成本或者重置价格来确定收入,则会带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处置资产应该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企业瞒报转让资产的收入,或者按照历史成本或者重置价格来确定收入,则会带来风险,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会带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对企业处置资产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对,对于没有按照要求按资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的要及时改正。
【风险点7】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对于企业来说,视同销售可能存在几种情况,例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等。会产生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未将其确认为收入,会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判断销售产品、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经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在分得产品的日期及时确认产品分成收入。
【风险点8】政策性搬迁收入挂往来账,未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在搬迁完成年度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职工安置支出等搬迁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账,未计入收入总额,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章应税所得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账,未计入收入总额,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9】少记提供劳务或服务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除了传统的货物销售收入,也会产生提供劳务收入。例如运输代理服务收入。这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于日常活动,存在少计收入、偷漏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预计风险】
对于生产销售企业来说,提供劳务或者服务并不常见,但这部分收入也要及时完整入账,否则会有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提供劳务或者服务取得的收入,若是存在上述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经及时完整入账,若未进行入账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0】个税手续费收入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对于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的企业而言,其会计核算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大部分企业通常将收到的手续费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实际支付时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不体现任何损益,未并入企业收入,少缴了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会计司在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财会〔2018〕15号)中明确指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预计风险】
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未并入企业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若未将返还个税手续费记入收入,应补记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上缴所得税。
【风险点11】企业未按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现时间
【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商品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不同,企业在计算时应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如果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则存在当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的规定:(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销售商品已经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的,导致少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在确认销售额时应重点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根据税法规定,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其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若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2】应收账款未及时计入收入
【风险描述】
此类风险是一般企业最常见风险之一。很多情况下,企业收入往来不是即收即付的,收入可能会挂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上。例如,企业采取分期销售方式时就会产生这种情况。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会有少计收入,少缴税款嫌疑,从而带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计风险】
企业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此类情况将要面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当期收入及时完整入账,若存在上述问题,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平时要经常对会计账簿进行自查,尤其是应收预收等往来账户,杜绝此种不良情况的发生。
【风险点13】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处理,除另有规定外,应该按税法规定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风险】
存在超账期应付款项未确认营业外收入,将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附加税、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自查有无超账期应付款项,重点关注账龄三年以上的应付款,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及时进行债务重组或采取债权债务抵销的方法进行冲销处理,或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14】收回已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存在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收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时确认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存在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收款项,通常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时确认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15】对后续收回的已扣除部分资产损失未计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已经确认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此时增加收入,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风险】
收回损失,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税务机关会要求调整,追缴税款。
【解决方法】
企业需核查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的项目,对于收回的资产损失,需在相应纳税年度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风险点16】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按照税法规定53
要及时确认收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少缴税款,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罚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预计风险】
企业收取逾期包装物押金要及时确认收入,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逾期包装物押金,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7】处置低值易耗品的收入未及时入账
【风险描述】
企业低值易耗品主要配件、一次性损耗的办公用品等。这类收入相较于日常货物销售收入,数额较小也不经常发生,因此可能会有少记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预计风险】
低值易耗品收入不入账这种行为有少记收入企图少缴税款的嫌疑,面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有销售低值易耗品业务,若存在上述情形,判断对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经及时入账,即使收入数额相对较少,也要及时完整入账,及时检查有没有遗漏此部分收入的情形。
【风险点18】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政府补助
【风险描述】
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才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财产,对应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第一条、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第三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预计风险】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如在税前对其折旧和摊销扣除,会产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实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性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等,如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
【风险点19】将应税收入申报为免税收入核算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取得的环保项目所得可享受免征政策,但是企业将其他项目取得所得也一并计入环保项目所得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预计风险】
企业将非免税项目取得的所得申报为免税收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少缴相应部分税款。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企业有无正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不当适用的问题,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明细金额,准确归类取得的收入类别,判断是否存在将不符合税收优惠的收入划为减免税类别,以此少缴税款,若是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0】企业虚增销售综合利用资源产品取得的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综合利用资源进行生产而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可予以减计,企业通过虚增其销售收入的方式从而缩小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虚增综合利用资源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从而少计其应按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企业确认的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合理是其核查重点,若存在虚增情形,会产生补缴税款与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明细金额与总账金额,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判断相关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若是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1】企业未单独核算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
【风险描述】
企业从事《目录》以外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没有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但却将所有费用一并在税前扣除,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中的规定:
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预计风险】
企业没有单独核算优惠范围外的生产经营项目所得,未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却将所有相关费用一并在税前扣除,全额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导致少缴税款,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核算是否同时存在税收优惠事项和应税项目,若同时存在,企业是否能够对该事项产生的成本分开核算,若是不能对其分开核算的,其是否已就全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是未享受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22】财政资金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描述】
财政资金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出或缴回财政,在第六年应作为应税收入总额中,目前很多单位仍然挂账专项应付款中,存在企业所得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预计风险】
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资金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又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点23】企业存货计价方法前后不一致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销售存货错误适用计价方法,或者是随意变更适用的计价方法,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其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预计风险】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企业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会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做纳税调整。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是否存在随意更改存货计价方法的情况,若存在上述情形,请及时调整存货计价方法,前后保持一致并做相应纳税调整。
【风险点24】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工资支出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总额
【风险描述】
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的部分,错误计入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预计风险】
国有企业错误扣除超过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实际值,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将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解决方法】
企业应检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工资薪金,如果有超过限额的扣除额,应及时调整。
【风险点2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换出成本错误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对通过将产品、机器设备与其他企业交换其他产品,企业对这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未按照税法和相关财务准则的要求正确确认换入换出成本,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带来相应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准确计量换入以及换出产品的计价,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数额。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对企业有无按照税法规定正确确认产品成本是其核查重点,若存在上述情形,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存货”等账户的明细金额,判断是否存在有对该非货币资产交换错误确认交换成本的情形,若存在上述问题,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26】离退休等三类人员费用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企业向离退休、遗属、内退和下岗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费用)支付各种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少缴了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关于职工福利费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企业如果全额在税前扣除,则少缴了所得税。
【解决方法】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福利费的规定为正列举,不在列举范围的不能作为福利费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企业向离退休、遗属、内退和下岗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费用)支付各种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27】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继续进行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
由于行业特性,会对环境造成一定负担。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不得扣除。企业可能会对这部分专项资金继续扣除,从而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继续扣除会产生多计支出,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是否有上述情况,存在的话及时调整。
【风险点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以劳动保护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不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错误扣除,会使当期的劳动保护支出额高于实际值。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不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扣除,会造成当期的费用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实际值,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企业应作纳税调整。
【风险点29】利息扣除不符合规定
【风险描述】
企业税前扣除不满足真实、合法、有效的,与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利息支出,违反了企业与个人之间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产生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中的规定: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预计风险】
企业与个人之间不符合真实、合法、有效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利息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审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和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如果有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应及时调整。
【风险点30】对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扣除不合规
【风险描述】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有时需要通过对外借款以购买设备或者是扩大再生产,对发生的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将其中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予以税前扣除,违反了税法规定,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但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同时也存在向其他企业或个人等非银行机构借款,对这部分借款,企业将其中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予以税前扣除,违反了税法规定,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业务,若是存在,其贷款总数是否满足债资比例的要求,其贷款利率是否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若是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31】不合规定的商业保险费误在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
“五险一金”是依照税法规定,允许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对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除外),不得扣除。企业可能误将商业保险费与“五险一金”混为一谈,进行税前扣除。此外,需要关注税收文件对商业保险可以允许扣除的规定,例如,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除税收允许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外,其他的如非因公出差的意外保险、非补充医疗保险等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将不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进行税前扣除,会产生多计支出,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为员工缴纳商业保险的情况,若是存在,应核查有无将商业保险在税前予以扣除,若直接扣除则企业应将计税基础进行调整,将“五险一金”与商业保险费合理区分,分开记账。不得将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
【风险点32】其他不得列支项目在税前列支
【风险描述】
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预计风险】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这八项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会多记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会产生补缴税款,缴纳行政罚款和税收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前述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风险点33】企业虚增工资薪金总额作为限额扣除的基数
【风险描述】
企业可能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中虚假提高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税务局在稽查职工福利费扣除时,职工福利费扣除额是否超过标准是核查重点,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再比如为其他普通员工缴纳的人身安全等商业保险费用税前当作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扣除,也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能会虚增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有可能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税前列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税务局在稽查职工福利费扣除时,职工福利费扣除额是否超过标准是核查重点,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计算工资薪金支出,对于不符合工资薪金要求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建议自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发生额,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风险点34】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记入工资薪金加大“三费”扣除基数
【风险描述】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取得发票记入成本,很多企业将这部分支出计入了工资薪金。工资薪金范围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继而加大了“三费”扣除限额,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预计风险】
企业将劳务费支出计入了工资薪金,导致工资薪金范围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继而加大了“三费”扣除限额,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
【解决方法】
工资薪金的支付应以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对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可到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服务发票,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据以入账,企业取得了代开的发票,涉及支付的劳务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核算科目也不同,工资薪金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则通过“主营业务成本—人工费或劳务费”科目核算。企业应将劳务费支出从工资薪金中调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
【风险点35】职工教育经费扩大列支范围
【风险描述】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航空企业、核电企业职工培养费可全额扣除,对于其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的,少缴税款。另外,职工教育经费有规定的列支范围,对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其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允许职工培训费全额税前扣除的情形。
一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航空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是核电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将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会产生多计支出,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风险点36】工会经费实际拨缴数小于计提数未做纳税调整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工会经费随意扩大其扣除金额,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按照工会经费计提数进行税前扣除,对税前扣除的口径理解有误。工会经费实际拨缴数进行税前扣除,计提数大于实际拨缴数的部分需做纳税调整。
【解决方法】
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实际缴纳数才能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额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超限额部分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必须凭规定的税前扣除凭据方可税前扣除。企业应将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37】业务宣传费中列支与经营活动无关赞助费未做纳税调整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个别企业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出记入业务宣传费中进行扣除,而不做纳税调整,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若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出记入业务宣传费中进行扣除,而不做纳税调整,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广告性质的交易具有以下特征:1.广告是有偿双务合同,即一方支付费用,一方提供广告服务。2.广告服务的内容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广告主提供的产品或服务。3.广告服务者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企业应核查广告费合同,以及发生的大额的业务宣传费的合同协议、与关联公司签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结合“业务管理费-业务宣传费”“业务管理费-广告费”等科目审阅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合规。对不符合广告性质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38】业务招待费混同宣传费
【风险描述】
由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根据税法规定有一定限制,企业通常将业务招待费混同业务宣传费,此种情况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较少的企业非常普遍。企业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如带有企业LOGO的礼品赠送给客户,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但除此之外的礼品赠送活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不能混淆概念,除了要扣个税外还要在所得税前做纳税调整,否则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预计风险】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解决方法】
自查是否存在将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宣传费的情况,如果存在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39】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费在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限定额的部分,仍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税前列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检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如果存在对超过限额的扣除额仍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及时调整纠正,对有关扣除项目是否合规进行自行审查。
【风险点40】企业佣金及手续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
个别企业为了降低利润少缴所得税,存在多开佣金、手续费发票虚列费用的现象,虚列部分账内往往以现金支付方式体现。按税法规定一般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必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得扣除。即使是正常经营业务发生的佣金手续费支出,若以现金方式支付,仍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委托个人代理外,必须转账支付,若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补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按税法规定一般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必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得扣除,如有现金支付业务,应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41】委托境外研发费扣除不符合规定
【风险描述】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但是企业如果利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多计研发费用,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加计扣除,将带来逃避缴纳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预计风险】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可能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多计研发费用活动的费用,达到增加加计扣除的数额,达到少缴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目的,产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时,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自行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并及时改正。
【风险点42】企业随意扩大适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对自身的技术进行研究开发,会产生相应的研发费用。企业在适用加计扣除时,将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计入加计扣除标准,产生补缴税款等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四条规定:不适合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行业有: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预计风险】
企业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也并入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在税前进行扣除,如常规性升级的费用、房屋折旧等,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成本费用类账户的总账金额与明细金额,并根据配比原则判断是否存在多计费用扣除和对不合规的费用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若是存在,请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风险点43】将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当期加计100%一次扣除
【风险描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应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不能将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当期加计100%一次扣除。
注: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加计扣除比例为75%,无形资产成本摊销比例为175%;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比例为50%,无形资产成本摊销比例为150%。
特殊行业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加计扣除100%;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1月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无形资产成本按照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第一条、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87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附件 1,财税〔2018〕99 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 年第28)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全文废止,但2021-2022年期间适用〕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 年1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预计风险】
企业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应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加计比例摊销。若将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当期加计比例一次扣除,会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是否存在将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当期加计一次扣除的情形,若存在,请及时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44】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导致无法进行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风险描述】
企业应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可能存在比较粗糙的情况下,没有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没有分别核算,导致不能实行加计扣除,从而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解决方法】
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风险点45】资本性支出直接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
企业要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直接扣除。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技术研发费用等。企业可能将这笔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从而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资本性支出直接进行税前扣除,会产生多计支出,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风险点46】企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法定标准即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风险描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存在残疾人未实际在企业上岗工作等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情况,企业就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产生了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预计风险】
企业聘用残疾人,对其实际未上岗、不符合要求即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残疾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仍将其计算在内,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滞纳金和被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实际上岗工作,是否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若不符合上述要求,是否已就全部残疾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若是存在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47】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费用化支出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风险描述】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化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会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处罚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预计风险】
符合条件的大修理支出,根据税法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企业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化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会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费用化支出在当期一次性扣除情况,若存在,请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48】长期待摊费用支出摊销期限低于三年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摊销期限少于三年。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摊销期限少于三年,则会虚增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摊销期限是否低于三年,若摊销期限低于三年则不符合税法规定,需要调整摊销期限。
【风险点49】维简费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的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风险描述】
企业实际发生的维检费属于资本性支出的,不得作为当期费用扣除,只能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在日后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税前扣除,预提的维检费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作为资本性支出的维检费支出若在当期直接扣除则会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需要自查维检费支出的类别,预缴的维检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50】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
【风险描述】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如果违反规定,在停止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会虚增各期的费用和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预计风险】
企业在停止使用固定资产后,还继续对其计提折旧,通过虚增费用成本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还在计提折旧但已经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51】企业对固定资产采取的加速折旧方法随意变更
【风险描述】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确认后不得变更,否则会导致纳税年度内折旧额的不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出现错误。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预计风险】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在税前可以扣除,由于随意变更折旧方法违反了规定,而且折旧方法的变更也会导致计算的复杂同时也不符合要求产生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及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52】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
将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
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日后进行处理,支出不征税收入形成了企业的资产,违反规定将资产的累计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
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不征税收入确认,因形成资产的支出已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需核查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点53】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年度有误
【风险描述】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出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损失未在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资产损失符合条件,且实际发生,会计上做出处理的年度进行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
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预计风险】
未按照规定要求在合理年度进行申报税前扣除,影响纳税年度应纳税额。
【解决方法】
企业要查核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时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风险点54】股权投资损失不满足规定条件即在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
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无法收回时需按规定进行扣除,若未减除可收回金额,将股权投资全额扣除,或者不满足无法收回的条件,违反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将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预计风险】
不符合股权投资不可收回条件进行税前扣除,面临风险,符合条件但未减除可收回金额,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无法收回时需按规定进行扣除,若未减除可收回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无法收回时需按规定进行扣除,若未减除可收回报时,需要将可收回金额减除,避免在进行税前扣除中出现错误。